海沧区经信局:关于实施海沧区2017年增产用电奖励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1 16:10:44
来源:海沧区经信局
  关于实施海沧区2017年增产用电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7〕34号)精神,现将我区实施2017年工业企业增产用电奖励措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统计
 
  归属我区,且前一年度产值统计也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当年季度产值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
 
  (三)当年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长;
 
  (四)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
 
  二、奖励标准: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上一年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或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产值耗电量=当季用电量÷当季产值;
 
  (二)申报材料:用电奖励申报表、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2017年度国税和地税完税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请符合条件企业将申报材料于3月5日至3月20日前报送至新阳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阳大厦18楼,长庚医院桥头)。
 
  (二)新阳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填写"工业企业增产用电奖励汇总表"(附件2),于4月10日前将全部汇总材料报送至区经信局。
 
  (三)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联系人:新阳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洁 6808668
 
  海沧区经信局,罗福文 608593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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