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申报海沧区2015年第4季度增产用电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3/16 17:01:36
来源:海沧经贸局
关于组织申报海沧区2015年第4季度增产用电奖励的通知
 
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5〕48号)精神,我局开始受理2015年第4季度工业企业增产用电奖励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5年第四季度产值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
 
  (二)2015年第四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长;
 
  (三)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2015年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2014年年产值超5亿元的大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
 
  (二)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奖励资金1000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三)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四)2015年增产用电奖励措施按季度实施。
 
  三、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当季(第四季度)产值=1至12月累计产值-1至9月累计产值;
 
  (二)单位产值耗电量=当季总用电量÷当季产值;
 
  (三)企业报送的资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四)企业用电量和产值分别以供电部门的抄见电量和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租用厂房企业,填报用电量以厂房业主与承租企业确认的每月用电清单的用电量为准,应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及厂房业主与承租企业确认的每月用电清单。
 
  (五)请符合条件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海沧区经贸局工业处1345室,工业处联系电话:6581697、6085939、6892274。
 
海沧区经贸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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