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旅发办〔2019〕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9日
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对旅游产业的宏观导向和促进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0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全市旅游发展的专项经费。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受理项目申请,审核并拨付扶持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旅游项目开发与旅游企业发展扶持;
(二)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及补助;
(三)旅游国际化项目扶持;
(四)旅游市场规范奖励;
(五)旅游人才引进及培育培训;
(六)旅游发展公共服务及基础性工作支出;
(七)其他经市政府批准与我市旅游发展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旅游项目开发与旅游企业发展扶持
(一)全省十佳旅游企业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十佳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4A级及以上旅行社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60万、40万元奖励。
(三)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总量超过20000人次,按以下规则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30元 /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40000人次的,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 3 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0000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 5 元/人。
(四)旅行社结汇奖励。厦门市的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2元。
(五)经厦赴台游组团奖励。以各省、市、自治区赴台游组团旅行社或赴金马澎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经厦门口岸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的人次为依据,按50元人民币/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对组团经大陆其他口岸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返回大陆时经厦门口岸进入的组团社,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六)自驾车入闽入台旅游奖励。对各省市组团旅行社或协会组织自驾游车辆(包括台籍和陆籍车辆)经厦门口岸出入境给予奖励,每部自驾车辆出境或入境奖励1200元。若同一自驾车辆出入境均经厦门口岸,仅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条 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及补助
(一)4A级及以上景区奖励。对首次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二)旅游厕所奖励。对首次评定为3A、2A、1A级标准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改建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旅游国际化项目扶持
(一)境外来厦采风踩线经费补助。我市旅游企业为拓展境外旅游客源市场,宣传推广厦门旅游新产品(新线路),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所入住酒店应为4星级以上或同等级别酒店的,按照客源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落地接待经费补贴:
1.亚洲市场(含港澳台):在我市酒店入住一晚的,每人次补助1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两晚的,每人次补助15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三晚的,每人次补助2000元。
2.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市场:在我市酒店入住一晚的,每人次补助1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两晚的,每人次补助2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三晚的,每人次补助3000元。
(二)境内外展会补助。旅游企业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等重大会展活动和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国内旅游展会费用补助。我市旅游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旅游协会及旅游专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等重大会展活动并设立独立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给予参展企业相应费用补助。
2.旅游企业参加国(境)外旅游展会的费用补助。我市旅游企业赴国(境)外参加旅游展会,且在该展会上设置独立展位宣传厦门旅游形象和产品,参照我市开拓国际市场政策扶持标准给予补助。
3.自行组织开展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的费用补助。旅游企业在境外自行举办旅游宣传推介会,参加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在跨洲际国家举办一场补贴8万元,在亚洲国家举办一场补贴5万元,在港澳台地区举办一场补贴3万元;参加人数达50人-100人(含50人)的,在跨洲际国家举办一场补贴5万元,在亚洲国家举办一场补贴3万元,在港澳台地区举办一场补贴2万元。
4.对台旅游节事补助。以宣传海峡旅游新亮点,展示我市海峡旅游形象为主要内容的节事活动,规模达到400人以上的,对承办执行单位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场租费、布展费、宣传费和安保费等)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费用的50%,最高限额15万元。
第八条 旅游市场规范奖励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在经营旅游业务或接待旅游者环节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存在重大旅游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案件性质和违法严重程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税前)如下:
(一)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2. 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之间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3.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总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或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吊销证照、取消资质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三)同一举报案件已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奖励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旅游人才引进及培育培训
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的扶持奖励费用,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安排业务经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旅游宣传推广营销、旅游行业管理及市场监管、旅游行业质监执法、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规划、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课题研究等与我市旅游发展相关公共服务及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全市旅游工作重点,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得突破,若遇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按部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和标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具体申报要求和条件等事项。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各项目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应结合本区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对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资金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扶持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厦门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厦财监〔2016〕2号),企业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编制时,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编报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3〕10号)到期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