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会展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展览活动备案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 14:58:02
来源:市会展中心

关于印发《厦门市展览活动备案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览活动的备案工作,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会展[201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单位制定了《厦门市展览活动备案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有关展览项目的备案工作请遵照本规程执行。
 
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厦门市展览活动备案规程
 
  为加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览活动的备案指导,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会议展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扶持意见的通知》(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议展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的通知》(厦会展[201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定本规程。
 
  一、对本市会展活动的规范与管理,实行政府引导、有争、行业自律、适度监管的原则。
 
  二、申请时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贸类专业活动,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会议展览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一)已在厦举办过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底前报送下一年度会展活动举办计划
 
  (二)新办展览应在项目举办90日前提出备案申请。
 
  三、申请原则。对于规模相近、题材相似的展会,提倡办展,避免同类题材重复办展;对于无法整合的同类题材展目按照“全国类展优于地方类展、已举办展优于新申办展、展优于小型展”的原则并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合理安排。上述原则的展览项目,不予以确认。
 
  四、办理展览项目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办展览项目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展览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
 
  (三)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有关单位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等的文件资料或协议;
 
  (五)展览项目可行性市场分析报告;
 
  (六)展览项目工作方案;
 
  (七)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若为复印件的还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项目备案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二)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报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会展项目应征询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项目核查通过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即向举办单位出具备案确认通知书(附件2);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知举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六、项目主承办单位应确保展会项目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不得与展会实际发布、举办的内容不一致。向参展单位发布的展会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也应当一致。
 
  七、项目主办单位变更展会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申请备案。项目因故未如期举办,视为未备案。
 
  八、展览项目备案后,承办单位持备案确认通知书与展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向公安部门报备活动性质、规模。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将确认的展览项目纳入当年度会展计划,统一对外宣传。
 
  九、为统筹用好会展业专项资金,已备案的展览活动,可根据厦门市会展业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补;对于没有报备和报备未通过的展览项目,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和统一对外宣传。
 
  十、建立会展企业信用承诺档案和违法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对备案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发生严重负面舆情、扰乱社会秩序的展览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布。
 
  十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举办场地应当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还需符合相关部门规定。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703、704室
 
  联系电话:0592-2859837,2859839(固定电话)
 
  0592-2859843(传真)
 
  联系邮箱:3506467080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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