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 14:37:21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法规〔2019〕18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将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指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通知》要求在交通运输行业落地实施。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为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实现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形成了清单(具体见附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三、实施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
 
  按照《通知》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暂不包括“审批改为备案”。
 
  (一)直接取消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实行直接取消审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实施初审。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实行告知承诺。交通运输部门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7项实行告知承诺。要一次性告知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三)优化审批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31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应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推进减程序、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杜绝模糊性、兜底性内容。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管控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
 
  (四)完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配套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办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结果信息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主动归集企业经营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实现所有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重大影响。要抓好落地实施,明确具体改革措施。加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经验。
 
  (二)强化统筹协调。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作用。做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衔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协调共振,形成改革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三)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中,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放弃监管、放松监管,逃避监管责任。
 
  (四)强化信息保障。强化系统平台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加强业务系统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部、省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归集共享,为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实现数据共享畅通。
 
  (五)强化宣传培训。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培训,重点培训牵头实施部门、行政审批一线工作人员。
 
  (六)强化督促落实。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照改革任务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对国务院大督查和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互联网+平台”、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坚决整改落实。
 
  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1月30日
 
  抄送: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文档附件: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机电专项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6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互联网+监管”,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5.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6.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承诺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

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对申请人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请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3.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4.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9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在线获取核验工商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落实驾培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11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2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4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5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6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经营许可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7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3.除需按存档要求由企业提交的证书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5.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8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9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将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航运公司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0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引航机构信用状况,对不严格执行引航安全标准规范的引航活动要依法及时处理。

21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验船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

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3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

2.不再要求内地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班轮运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4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5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加强港口、航运、海事部门之间的协作,实施联合监管。

2.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港口、航运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3.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依托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系统,通过两岸间运行船舶航行参数比对,自动筛选涉嫌违规从事两岸间海上运输船舶。

4.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6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不再要求内地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7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现场核验环节,在审批过程不再到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检查。

2.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8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29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按照《关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0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交通运输部

优化审批服务

1.按照《关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1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互联网+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3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

3.将专家评审时限由60天压缩至40天。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

3.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3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

3.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3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3.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36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8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依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3.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9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

优化审批服务

1.将办事指南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事材料。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0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

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

3.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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