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市拟出台《厦门市科技信贷扶持管理办法》。为更好发挥政策的引导扶持作用,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厦门市科技信贷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配置,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三条 科技信贷扶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二章 科技担保贷款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与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担保贷款项目的部分担保费和利息进行补贴。
(一)申请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科技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申请,经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调查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单家企业最高1500万元,享受科技担保贷款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从2013年科技担保贷款政策实施起计算)。
(三)资助方式及金额
给予科技担保贷款部分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贴。其中,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费由市科技发展经费予以补助,担保金额6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2%保费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5%保费补贴,并直接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一拨付;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五条 科技担保贷款政策与市里其它担保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 科技保证保险贷款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与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帮助科技企业通过购买保证保险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进行贷款利息补贴,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贷款利率结合客户风险和信用状况综合确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一)申请主体
同“科技担保贷款”申报主体。
(二)申请方式
企业购买科技合作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向科技合作银行申请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享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从2015年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政策实施起计算)。
(三)资助方式及金额
市科技发展经费给予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部分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四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七条 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控制的方式,专项用于补贴我市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一)申请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
(二)补贴险种
补贴险种为中国银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套(台)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资助方式及金额
在年度补贴总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单位,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单位,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报送统计表格分析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科技担保贷款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发生不良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项目的,经专项审计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形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进行风险分担:
(一)贷款审核环节不到位,未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执法部门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未落实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签发同意放款的;
(三)在贷款发放时,对有涉及房地产项目投资或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证券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代偿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或补贴的单位,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取消5年扶持资格、列入不诚信名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