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交综运〔2014〕20号
各区交通局、财政局,市运管处,厦门路桥集团,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促进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发展,扶持汽车租赁企业做强做大,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5日
厦门市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发展,扶持汽车租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厦门市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是指经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在我市设立企业法人总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在厦门市以外四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自有租赁车辆数达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
二、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给予减免通行年费,并根据经营贡献或规模化经营情况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办法
(一)减免通行年费
1.申报条件
符合本办法扶持对象条件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
2.优惠政策
(1)按企业租赁车辆数分档减免通行年费:1500辆以下的,减免50%通行年费;超过1500辆至2000辆的部分,减免75%通行年费;超过2000辆的部分,减免100%通行年费。
(2)企业在外省使用的闽D车牌租赁车辆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可选择先征后退或按本办法缴交通行年费,但两种优惠不可同时享受。
(3)企业须按规定一次性补齐享受本优惠政策前欠缴的车辆通行年费。确认享受本优惠政策前已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年费的,其差额部分不予退还和抵缴。
(4)已享受减免优惠标准缴纳通行年费的企业租赁车辆,如因报停、报废、转籍、被盗等退出经营的,不予办理退费。未享受优惠的,仍可办理退费。
(5)企业新增租赁车辆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申报,其通行年费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3.申请流程
(1)申报。企业每年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申请减免通行年费审批表》(附件1);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辆明细表》(附件2);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⑦在厦门市以外四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
(2)审批。①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归口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③市交通运输局经复核后,予以批复;④企业凭批复文件向年费征收机构办理减免通行年费手续。
(3)企业申报新增租赁车辆须提交《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新增租赁车辆申请减免通行年费审批表》(附件3)和《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新增租赁车辆明细表》(附件4),审批流程同上。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在厦门年缴交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以自然年核定)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
2.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申请流程
(1)申报。企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审批表》(附件5);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辆明细表》(附件2);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⑦在厦门市以外四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电子缴税回单。
(2)审批。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③市财政局核准后,向企业拨付奖励金。
(三)规模化经营奖励
⒈申报条件
闽D牌租赁车辆数超过3000辆、且在三个以上省份十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
2.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申请流程
(1)申报。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龙头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经营奖励审批表》(附件6);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辆明细表》(附件2);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⑦在三个以上省份十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
(2)审批。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③市财政局核准后,向企业拨付奖励金。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租赁车辆是指经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租赁汽车证》、依法注册的汽车租赁企业名下的闽D车牌的租赁车辆。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三)本办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证件名称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四)企业须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优惠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优惠资金并取消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扶持政策所涉财政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1.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申请减免通行年费审批表
2.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辆明细表
3.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新增租赁车辆申请减免通行年费审批表
4.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新增租赁车辆明细表
5.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审批表
6.龙头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经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