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自2016年1月1起调整

发布时间:2016/8/17 9:13:36
来源:厦门日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保障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这是根据我市2015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360元)的增长所进行的适时调整,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举将惠及全市540多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本轮调整对象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2016年1月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270元、255元、240元、225元、210元、18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2252元、1930元。需要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每人每月增发的生活护理费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发90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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