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8/9 11:34:18
来源:市经信局网站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出台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
 
  二、主要依据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
 
  (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
 
  三、适应范围
 
  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于2014年-2018年期间完成新建或改建的工业项目。
 
  四、重点内容和惠企举措
 
  (一)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并已取得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新增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已缴满12个月份。
 
  (三)对新建或改建(已取得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后首次缴满12个月份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办事指引
 
  企业申报按厦经信投资〔2016〕76号文有关"申报材料"的要求备妥材料,于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期间提交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市区两级经信、财政、地税和国土房产财政部门将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审核通过的,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六、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联系电话:2896769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5398108
  市地税联系电话:5319298
  市国土房产局联系电话:510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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