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按照最新公告要求,对于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2016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上述调整有助于解决纳税人因土地、房产发生变化(特别是纳税义务终止)而产生的退税困扰,同时延后申报缴税也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关纳税人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税源登记和维护工作,以免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此外,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日-15日进行纳税申报。(香卉辉 钱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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