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6年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措施的通知
厦经信运行〔2016〕87 号
各区经信(科信、经贸)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自贸区管委会象屿办,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2016年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措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2016年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8%及以上,其他工业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及以上。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认定。
(三)2016年季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较上年同季度相比有增长的。
二、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业企业,根据当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和25%及以上进行分档,按当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75元、0.15元奖励。
(二)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
(三)单家工业企业季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不予奖励。
三、申报流程
2016年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措施按季度申报和兑付。
(一)由各区经信(科信、经贸)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填报"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附件1)。工业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工业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工业企业应于每季度后第1个月25日前,向所在区经信(科信、经贸)局提交申请。
(二)各区经信(科信、经贸)局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填写"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汇总表"(附件2),并于每季度后第2个月第1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全部汇总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四、其它事项
(一)工业企业用电量和产值分别以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的抄见电量和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工业企业租用厂房,应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二)新投产工业企业指申报当季度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且上年同季度产值为0的工业企业。
五、各区(管委会)联系方式
思明区科信局 陈雅丽 5818265
湖里区经信局 陈 健 5722330
集美区经贸局 林秀龄 6221826
海沧区经贸局 罗福文 6085939
同安区经贸局 许书江 7020765
翔安区经科局 庄维林 7880523
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郭烨炜 5380039
自贸区管委会象屿办 黄玉宾 2630213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