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拒绝预付卡退款 商家最高可被罚10倍

发布时间:2014/9/7 8:41:39
来源:厦门晚报

  今后,如果消费者依照合同要求退还预付卡里的款项,而商家拒不退款,或被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黑名单”。

  9月5日起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上述规定。

  焦点1

  预付费

  要事先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意见稿拟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焦点2

  无理由退货

  因拆封拒退货属“无理拒绝”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实际上消费者想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对此,意见稿限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就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7日的,都属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焦点3

  虚假宣传

  虚假打出“清仓价”算欺诈

  意见稿规定,商家不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意见稿详细列出了8种虚假宣传行为。其中,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都在列。比如,不少消费者常在街边及电商网站看到商家打出“清仓价”“最低价”,实际却比其他商家价格还高,这种行为就有“虚假宣传”嫌疑。

  按照意见稿规定,商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属欺诈行为。 (据新京报)

  链接

  ■发送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bs1602@saic.gov.cn

  ■登录网站: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寄信: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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