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李国荣)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鼓励我市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我市将对企业购买货梯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申请货梯补助的企业应是对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并新增货梯,在2013年7月3日起建成并验收合格。同时,厂房建设地点位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技改专项资金将对其货梯投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但属于省产业龙头企业或在申报年度内企业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可叠加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份企业向所在区经贸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等申报上一年度新增货梯补助。各区经贸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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