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4/5/20 9:25:51
来源:福建日报

  日前,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下月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44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增7条,删除5条,修改13条,净增加2条。此次修订,在管理服务、金融创新、人才引进、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为火炬高新区落实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完善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2年3月,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十二年来,火炬高新区年产值从一百多亿元增至近两千亿元,已发展成为海西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而过去十多年实践得来的一些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也需要固化为法规。2012年上半年,高新区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13年8月,厦门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条例》修正案(草案)。

  新通过的《条例》在科技金融、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做了修订,高新区将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人才引进工作协调机制等。

  此次修订还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高新区对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同时,通过对企业经营场所的核准,实现高新区对入区企业的把关。

  新修订的《条例》还强调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应当考虑其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时放开生产性服务业及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进入高新区,为高新区的先进制造业提供生产性配套及相关配套服务,以改变高新区纯工业园区的现状,提升高新区的城市功能,推进产城融合。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高新区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定高新区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政策园区,政策园区内的企业、项目经核定后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阮悦芳 刘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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