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资工作要求,缓解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资金压力,加快政策资金拨付工作,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促进外资增长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现就组织开展海沧区2020年《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以下简称《外资措施》)的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4、本次申报工作提前,主要受理事项为符合《外资措施》规定的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和企业人才补贴。如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需要申报企业员工落户等事项,可于今年6月1日-7月31日继续提交申报材料。
附件2: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2020版)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通过所在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
1. 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2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2)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2. 相关说明
(1) 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申请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
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并购项目除外)需达1000万美元后方可申请。新设企业可选择2018-2022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年度进行一次性申报。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奖励基数*2*汇率;奖励基数,指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中已投资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汇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 并购项目中,并购方应为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全球及区域性知名并购基金等优质并购方。
(3)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 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不予认定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 申请适用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企业注册设立(新设企业)或享受政策年度(现有企业)起,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厦门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企业人才
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人才补贴资金奖励的企业员工,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人才所在企业应符合上述申报企业条件(其中,并购类项目要求为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项目)。
2.2018-2022年期间,自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年度起的5年内,员工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
*申请企业或个人如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行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鼓励外资新设企业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 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 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 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 申请税收奖励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 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开具,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增值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2) 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首页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享受政策主体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 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 并购情况说明(原件),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
(含并购方行业实力情况介绍)、并购交易情况、股权对价缴付情况、并购后的生产、经营计划、并购对我市相关产业提升带动情况、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对价已全额支付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为员工申请补贴,除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个人情况材料,包括:
1. 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台湾人士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人士提供有效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
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 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在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
3.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4.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企业代为收取补贴资金(经自然人纳税人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补贴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
(五)其他说明
1. 企业申请以上(一)~(四)项奖励或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2. 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受疫情影响,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2020年有意愿提前申报的企业即日起可提前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申报,具体申报截止时间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及时告知企业。未提前申报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申报时间,即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进行申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二)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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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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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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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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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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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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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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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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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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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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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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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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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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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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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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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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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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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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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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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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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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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厦门片
区管委会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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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琼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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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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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经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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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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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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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备案与奖励资金拨付
申报受理单位可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拟兑现资金的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流程由各区自行拟定。
对2020年提前申报的企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及资金拨付;对于按原定申报时间申报的,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及市财政局备案,报送备案的审核结果需包含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奖励类别、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企业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奖励资金金额、申请奖励年度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与对应的财政部门须加强沟通,按照规定流程做好年度奖励兑现与资金拨付手续。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附件:《外资奖励申请表》
附件5: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
二、办理依据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
三、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满足“2018-2022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条件,从满足该条件的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四、办理地址
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层B厅窗口办理,岛外各区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开具在职证明,并在企业个税申报端打印员工个人扣缴申报表(加盖企业章)。员工至税务窗口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请从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起打印)。
(二)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见附件2-1)准备购房所用其他所有材料。
(三)综合(一)(二)材料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送件。在该环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明确企业是否在商务部门发布确认的清单当中,是否符合个税额度条件等。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受理,并进行后续的综合审查。
附件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编号:00-00413935X-A-17-03-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划转、改制、重组、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保障性住房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上市交易的。
七、办理方式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3)划转、改制、重组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分割、合并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8)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财产的,改变权属人名字的,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部门:民政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免于提交)及夫妻房产约定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上市转让通知书》及土地收益价款缴交凭证(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5、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经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税务部门)。
(二)审批部门自行从内部调用或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材料(温馨提示:鉴于当前内部调用和电子证照库尚在逐步完善中,为避免耽误您的业务办理,建议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无法调用时登记机构复制使用):
1、营业执照(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电子证照库);
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内部调用出让合同及地价缴清凭证(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内部调用);
3、权籍调查成果(原件或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内部调用)。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查
审查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单位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为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同安区银湖路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咨询电话:7703165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
(四)自助查询渠道
关注微信服务号“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号:xmjydj),可查询信息。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12345(厦门市便民服务热线);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十四、流程图
十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函,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五)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代建或专用房部分的登记的,提交协议。
(七)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含2004年6月前分户挂主件),其分户单元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八)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首次登记核准范围内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完税凭证。安置房的权属与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交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九)购买住改房申请分户转移登记的,提交住改批文及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购房合同。
(十)申请划拨用地、限制性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提交批准文件;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原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需要保留土地使权类型的,按照厦国土房〔2013〕430号文执行。
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转让不动产的,须出具监护人保证书。
(十二)部队房改房应提供房地产所属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十三)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处分方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免于提交)。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十四)企业购买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的研发楼,企业转让或再转让的,受让企业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为取得入园资格企业的证明,入园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放弃优先权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