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促进外资增长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6/6 11:12:37
来源:海沧区工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促进外资增长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以下简称《外资措施》)、《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厦商务[2018]336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海沧区2019年促进外资增长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海沧区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海沧区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通过所在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详见附件2《申报指南》。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准备材料,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区工信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申请企业员工落户事项,还需通过市商务局报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审定。
 
  四、申报时间
 
  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五、申报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6581858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府1351室
 
  六、其他
 
  申请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厦门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附件3:外资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4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落户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其中,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
 
  2.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企业资格的确认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 企业员工落户条件
 
  企业为员工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且在该企业连续按时足额缴交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满3年(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不含补缴部分),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所在区的商务部门申请审核企业情况,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落户申请表》(附后)。各区商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汇总拟申请落户员工名单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
 
  2. 企业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注册账户申请审核员工的用工登记、缴交社保情况,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企业;符合办理条件的,网上推送信息给公安机关。
 
  3.经以上审核确认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人事干部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落户申请表》(每人一式两份加盖商务部门印章)及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准迁手续(申请人在厦拥有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产可向房产所在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准迁手续),通过后由员工个人向派出所办理落户。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落户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5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
 
  二、办理依据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
 
  三、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满足“2018-2022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条件,从满足该条件的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四、办理地址
 
  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层B厅窗口办理,岛外各区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开具在职证明,并在企业个税申报端打印员工个人扣缴申报表(加盖企业章)。员工至税务窗口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请从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起打印)。
 
  (二)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见附件2-1)准备购房所用其他所有材料。
 
  (三)综合(一)(二)材料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送件。在该环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明确企业是否在商务部门发布确认的清单当中,是否符合个税额度条件等。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受理,并进行后续的综合审查。
 
  附件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编号:00-00413935X-A-17-03-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划转、改制、重组、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保障性住房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上市交易的。
 
  七、办理方式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3)划转、改制、重组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分割、合并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8)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财产的,改变权属人名字的,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部门:民政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免于提交)及夫妻房产约定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上市转让通知书》及土地收益价款缴交凭证(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5、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经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税务部门)。
 
  (二)审批部门自行从内部调用或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材料(温馨提示:鉴于当前内部调用和电子证照库尚在逐步完善中,为避免耽误您的业务办理,建议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无法调用时登记机构复制使用):
 
  1、营业执照(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电子证照库);
 
  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内部调用出让合同及地价缴清凭证(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内部调用);
 
  3、权籍调查成果(原件或电子文档、一份,材料来源:内部调用)。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查
 
  审查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单位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为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同安区银湖路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咨询电话:7703165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
 
  (四)自助查询渠道
 
  关注微信服务号“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号:xmjydj),可查询信息。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12345(厦门市便民服务热线);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十四、流程图
 
  
 
  十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函,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五)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代建或专用房部分的登记的,提交协议。
 
  (七)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含2004年6月前分户挂主件),其分户单元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八)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首次登记核准范围内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完税凭证。安置房的权属与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交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九)购买住改房申请分户转移登记的,提交住改批文及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购房合同。
 
  (十)申请划拨用地、限制性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提交批准文件;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原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需要保留土地使权类型的,按照厦国土房〔2013〕430号文执行。
 
  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转让不动产的,须出具监护人保证书。
 
  (十二)部队房改房应提供房地产所属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十三)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处分方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免于提交)。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十四)企业购买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的研发楼,企业转让或再转让的,受让企业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为取得入园资格企业的证明,入园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放弃优先权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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