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经研究,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每年进行资格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1);
2、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
4、上年度12个月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地税系统打印);
5、证明申报单位能力水平的补充材料(如资质证书、获奖证明、荣誉证书)。
三、报送要求
1、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截止时间:2015年1月31日;确有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可适当延期至2月4日(企业培训前)。
3、报送地点:思明区虎园路2号北楼406室,市高新协会。
四、相关说明
受理工作截止后,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对申报单位的注册会计师开展高企认定相关业务培训(免费),请各单位积极派员参加。经市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后,最终确认结果将分别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并在“厦门科技信息网”发布。
市高新协会咨询电话:2025913、2032126、2052826、2052969
联系人:梁红、黄洪苗
市高企认定办监督电话:2021606、2028502、2021829
附件: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申请表(2015年版)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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