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的通知
厦经信技术〔2016〕79 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工业创新转型稳增长政策措施,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厦财企[2015]34号),对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2015年发生研发费用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二、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厦门市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汇总表》(见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请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四、 受理申报部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处
联系人:吴桂华 电话:2896871
李文君 电话:2896791
汤海婴 电话:2896820
传真:2896819
邮箱:xmjxjjsc@xm.gov.cn
五、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企业如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申报的加计扣除数据进行核查,相关奖励资金将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兑付。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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