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经企函﹝2014﹞123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鼓励我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围绕构建5+3+10现代产业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态势的产品(技术),我局将开展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请愿意参加申报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按照《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的要求,于2014年8月29日前提交材料。
附件:
1.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4年7月14日
附件1:
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围绕构建5+3+10现代产业支撑体系,开展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为保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培育工作组织机构
(一)培育工作由厦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设立培育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培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推荐工作。
(二)培育工作办公室设在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由培育工作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符合5+3+10产业导向。
2.符合“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3.已投入批量生产一年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4.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1)市场评价。市场占有率高,侧重于在国际、国内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技术)。
(2)质量评价。实物质量水平高,侧重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技术)项目。
(3)效益评价。实现利税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效益好,侧重于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产品(技术)。
(4)发展评价。具有可持续发展态势,侧重于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能够带动项目企业成为行业龙头的产品(技术)。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2014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请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
(二)产品(技术)基本情况表(请登陆申报系统下载,填写后上传)。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实物照片。
(五)近2年(2012、201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6月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注:2012、2013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2013年度审计报告封面须附带防伪码和报备号码。
(六)产品(技术)情况介绍(编写提纲见附件4)。
(七)产品(技术)采用与之相应的有效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软件类产品应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医药类产品应出具《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专利转让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八)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九)产品主要客户使用意见(2份)。
(十)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十一)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税收证明。
(十二)其它材料。国家级高新企业证书、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获奖文件等与产品(技术)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正、副本)、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正本资料中企业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资料须提供原件,副本资料中所有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全部材料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四、评审程序
(一)初审。申报企业请登陆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网上申报系统(zjtx.xmsme.cn)注册账号,并填写及上传相关资料,由培育工作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再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培育工作办公室。
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
(二)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配合听取项目单位答辩或进行现场审查等形式进行。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在“厦门工业经济网”和“厦门中小在线”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发局公告结果,颁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证书,企业授予“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称号。
五、培育与管理
(一)纳入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予以跟踪和培育扶持。一是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在融资、管理、培训等全方位服务。三是引导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优先给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荐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三)纳入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名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按照新申报程序进行,通过复审的产品(技术)和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四)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成长为中型以上企业后,也将自动取消其资格。
六、特别说明
(一)“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
1.“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2.“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3.“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4.“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本项工作由厦门市经发局主办,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主办方未与其他个人和社会机构合作。企业不需要缴交任何费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指导,可与承办单位联系。
七、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6楼
联系: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电话:2211821、2233929、2233621
传真:2219236
电邮:xmsc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