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1/29 16:32:23
关于开展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鼓励我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我市构建“5+3+10”现代产业支撑体系,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我局将开展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通过培育和扶持,不断提高“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数量和比重,提高小微企业的整体素质。
请愿意参加申报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按照《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的要求,于2015年3月20日(延长至3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附件: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围绕构建“5+3+10”现代产业支撑体系,在我市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态势的产品(技术)的小微企业,现开展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为保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培育工作组织机构
(一)培育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设立培育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培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推荐工作。
(二)培育工作办公室设在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由培育工作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政策,符合“5+3+10”产业导向。
2.符合“专精特新”定义的内容。
3.产品(技术)已投入批量生产一年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4.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细分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5.以下产品不属于此次培育范围:
(1)常规农副产品、饮料、烟、酒类;
(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类产品;
(3)普通手工艺品;
(4)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
(5)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
(6)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2015年度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请登陆申报系统填写,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
(三)产品(技术)基本情况表(请登陆申报系统下载,填写后上传)。
(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近2年(2013、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注:2013、2014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审计报告封面须附带防伪码和报备号码。
(六)产品(技术)情况介绍(编写提纲见申报系统)。
(七)产品实物彩色清晰照片(至少4张)。
(八)产品(技术)采用的有效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软件类产品应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医药类产品应出具《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专利转让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九)产品(技术)采用国际、国内、企业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由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主要客户(具体代表性)使用意见(2份)。
(十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2014年度税收证明(国税、地税)。
(十三)社保缴交证明原件。
(十四)企业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如:有效期内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证明、国家级高新企业证书、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创新型企业证书、知识产权企业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正、副本)、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正本资料中企业2013年、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资料须提供原件,副本资料中所有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材料封面须加盖公章和盖骑缝章。
四、评审程序
(一)初审。申报企业请登陆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网上申报系统(zjtx.xmsme.cn)注册账号,并填写及上传相关资料,由培育工作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再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培育工作办公室。
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至4月3日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大厅9号窗口集中收件(地址: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5楼)。
(二)答辩。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分组分批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现场答辩、评审,必要时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在“厦门工业经济网”和“厦门中小在线”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公告结果,颁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证书,企业授予“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称号。
五、培育与管理
(一)纳入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予以跟踪和培育扶持。一是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在融资、管理、培训全方位服务。三是引导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优先给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三)纳入厦门市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名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按照新申报程序进行,通过复审的产品(技术)和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四)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成长为中型以上企业后,也将自动取消其资格。
六、特别说明
(一)“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
1.“专”是指引导小微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是指引导小微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特”是指引导小微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新”是指引导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本项工作由厦门市经信局主办,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主办方未与其他个人和社会机构合作。企业不需要缴交任何费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指导,可与承办单位联系。
七、申报辅导联系方式
联系: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6楼
电话:2211821、2233621、2233929
传真:2219236
电邮:xm96887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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