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经理向老年客户讲解理财产品相关条款内容。
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种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投资者有了更多选择,但也存在着因适当性评估不到位而带来的投资风险。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一大亮点是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进行规定。
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助投资者适时调整策略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民生息息相关。《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发行和销售环节中全面落实“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要求。在业内专家看来,通过适当性管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将进一步增强普通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投资型产品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应区分不同类别投资者。《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还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这一要求,将帮助更多投资者适时调整投资者策略,合理避免投资风险。
与老年客户交易时 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普通投资者因知识和判断能力的不足,需要接受更严格的适当性审查和销售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要求采取实施差别化保护策略。其中,对于普通投资者,《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向普通投资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明确的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
《办法》还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此外,《办法》也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