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9 9:35:21
来源:工信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修订版)》(见附件),积极组织评选推荐。
 
  二、请各地兼顾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两个方面,择优推荐地市级行政区1个;计划单列市本级由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不占用所在省名额。
 
  三、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推荐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于2020年2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 010-68205132/5721)
 
  附件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为规范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是指认真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在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方面真抓实干、成效突出,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地、州、盟)。
 
  第三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遴选和激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评选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县)为主,每年遴选10个,激励期一年。
 
  第六条 申报市(州)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针对性强、具体有效的配套政策,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实施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二)产业特色鲜明,行业引领作用突出,具有区域代表性,工业总量(增加值)在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三)积极推动工业投资和企业技术改造,制定了针对性强、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了促技改、稳投资的实施机制,传统产业改造成效明显,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走在全国前列,本年度技术改造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大,年度增速较快。
 
  (四)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行动,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工业品牌。
 
  (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方面成效明显。积极发展工业互联网,在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建设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开展试点示范、创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的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实现工业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增长。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第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按条件评选推荐,经所在省(区、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关公开数据为准,材料需完整,推荐函、数据、公章等符合要求):
 
  (一)按照要求(附1)编制《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函和《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附2);
 
  (三)推荐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声明。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委员会,遴选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评审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相关专家及部内相关司局代表(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对各地申报市(州)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市(州)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九条 拟入选市(州)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名单[以下统称入选市(州)],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
 
  第十条 对入选市(州)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州)的产业集聚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
 
  (二)入选市(州)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评选打分中加1分(百分制)。
 
  (三)入选市(州)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入选市(州)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专项资金,在评选打分中加1分(百分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入选市(州)。
 
  第十二条 入选市(州)应大力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积极培育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水平提升;促进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提升制造业单项冠军、推进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持续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内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市(州)三年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遴选工作的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模板)
 
  2.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
 
  附1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模板)
 
  一、基本情况
 
  申报市(州)工业发展基本情况,包括总体规模、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的地位,产业结构特点、区域内产业发展特色等。
 
  二、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一)落实制造强国战略
 
  申报市(州)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方面的思路举措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形成任务分工、相关政策措施等。在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形成的工作思路、采取的具体措施、探索的创新举措、制定的支持政策,在完善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环境、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
 
  (二)工业稳增长
 
  申报市(州)工业稳增长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举措,包括近三年的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等增速情况以及稳增长方面的具体举措及成效。
 
  (三)技术改造
 
  申报市(州)技术改造投资的基本情况、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包括技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技改推进政策取得的成效、推进技改提升工业生产效率等情况。
 
  (四)转型升级
 
  申报市(州)工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的基础、条件,工业规划布局思路、转型升级进展和主要成效,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及成效,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情况,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情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和发展水平提升,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五)质量品牌提升及两化融合
 
  申报市(州)开展质量品牌行动、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的内容、做法及取得成效。信息化发展情况,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以及发展工业互联网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典型做法。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申报市(州)落实制造强国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工作思路,统筹解决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转型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预期成效。
 
  (二)总体目标
 
  申报市(州)制定3年的示范期目标(包括工业总体指标、重点产业指标和企业重点指标),指标要可测算、可考核。行业重点评价指标突出行业和区域特点,能够切中关键问题,可以取得明显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为推动转型升级相关工作的制度化、动态化,申报市(州)要积极创新政策机制,创造有利于工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形成推动本市(州)工业转型升级的管理模式,提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申报材料要明确激励期内绩效评价目标,以便适时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二)申报市(州)近三年,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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