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科信局:关于征求《思明区支持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9/17 15:43:13
来源:思明区科信局
关于征求《思明区支持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等文件,根据《福建省加快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2018-2020)》要求,为鼓励思明区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充分发挥思明公共云服务平台实效,促进思明区软件信息产业提质增效,我局草拟了《思明区支持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9月20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区科信局邮箱(smq_kxj@xm.gov.cn),逾期反馈视同无意见。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6日
 
  (联系人:罗鹏 5818381)
 
 
  附件:
 
思明区支持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思明区软件信息企业上云用云,充分发挥思明公共云服务平台实效,促进思明区软件信息产业提质增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登记和纳税地在思明区,并且守法经营的软件信息企业。
 
  第三条 上云奖励。通过思明公共云服务平台购买各类云服务的软件信息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企业用云额度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云额度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上云奖励按以下流程审批兑现:1.思明云平台自动生成报表;2.区科信局初审;3.区科信局按拨付流程上报区政府审批;4.将上云奖励统一转账至思明云平台账户;5.思明云平台自动分账补贴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当年,上云奖励总预算为4000万元,之后每年度递增10%。上云奖励预算根据“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开展兑现工作。
 
  第六条 运营奖励。思明云平台运营机构需与区科信局签订《委托运营思明公共云服务平台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权力和义务,运营思明公共云服务平台。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平台每年实际发生的企业上云奖励总额的2%,给予思明云平台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七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思明区;如迁出思明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逾期退还扶持资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缴交扶持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从当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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