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5〕5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商务局拟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8月27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和安全消费环境,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和“公平竞争、政府监督、探索创新”的原则,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试点企业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统一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对试点对象联合监管,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厦门片区先行先试的创新环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规范化、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行进口汽车运营管理体系。
二、发展目标
依托周边口岸整车进口能力和厦门都市圈消费市场潜力,通过打造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集成展示销售、物流仓储、检测维修、改装市场、二手车及配件供应保障等汽车服务要素,降低购车成本、提升进口汽车的服务体验,实现汽车流通和售后环节市场要素的高度汇聚,做大厦门片区平行进口汽车销售规模。
三、试点模式
(一)业务平台
在厦门片区内打造一个集展示销售、全程物流、商务服务和供应链金融配套为一体的进口汽车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框架如下:
1.整车展销中心
在片区内设立包括展示、交易、商务交流等功能的汽车整车进口展销中心,提供集品牌咨询、试驾等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帮助汽车经销商降低运营成本。
2.汽车零配件物流分拨中心
与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品牌供应商洽谈合作,开展集中采购,择优进口,打通国际汽车零部件的直供渠道,为整车进口经销商售后服务以及周边汽车主机厂提供汽车零配件的通关、仓储、简单加工和分拨配送服务。
3.汽车检测维修及售后服务中心
设立品牌检测实验室,开发进口汽车质量信息追溯系统,搭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在平台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的“售后专项基金”,为经销商提供汽车售后服务问题解决的托底保障。
4.汽车全程物流服务平台
面向从北美、中东、及欧洲国家多批量、小批次采购汽车的进口经销商,提供全程国际物流、区域转运分拨及物流金融为一体的全程物流服务。
(二)流通模式
自建或借助现有平台,依托本地大型车企,整合异地资源,建立跨区域产业链,通过集中展示等形式畅通平行进口汽车流通渠道,减少中间车辆贸易流通环节,降低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成本。探索形成线上选车、预约试驾、支付定金、线下交易的O2O销售模式,以及线上故障咨询、预约服务、线下维修的O2O售后服务模式。
四、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一)准入条件
现有已注册的从事进口汽车经销的企业中,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厦门片区管委会备案。
3.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市场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在厦门片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认定后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二)须提交的材料
企业向厦门片区管委会提交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经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后,将企业名单抄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商务局将经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备案。具体材料如下: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
2.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商事登记证明材料;
6.包含依法履行汽车召回、质量保障、售后三包、风险警示义务以及对应违约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格式文本;
7.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三)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经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商务部备案的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厦门市商务局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五、试点企业责任
(一)企业义务
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汽车召回、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须向消费者提供解决售后服务问题的承诺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二)企业退出
试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定后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由厦门片区管委会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将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市商务局将被厦门片区管委会取消资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的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
六、监管与协调
建立厦门片区汽车平行进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各单位联络人,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各部门的协作配合。牵头单位为厦门自贸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厦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厦门片区管委会
1.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及退出工作。配合市场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督促试点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包括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
2.推动展销平台建设以及平行进口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售后服务平台的功能与模式须向片区管委会备案。
3.推进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二)厦门市商务局
负责将经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试点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备案及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厦门市公安局
负责平行进口汽车在厦门市的上牌工作。
(五)厦门海关
协助做好平行进口汽车集中展示可能涉及的异地海关间沟通协调工作,指导企业解决在通关环节遇到的困难。
(六)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指导企业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相关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