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孵化器孵化成功企业认定及定额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增修补充通知如下:
1、第九条第2点修订为“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增加, 其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第十一条孵化成功企业认定条件增加第4点:已迁出孵化器,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3、第十八条修订为“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获得孵化成功企业认定的)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申请成功孵化企业认定和奖励的孵化器,需在企业满足成功孵化条件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内及时申请认定,逾期不予以受理。”
4、第二十六条增加“对在成功孵化企业认定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孵化器,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申报成功孵化企业认定的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
5、《办法》中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为外币单位,按发生年度外币汇兑人民币利率进行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6、本办法自2014年12月7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6日。
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核对单位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申报材料,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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