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做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7 8:57:38
来源: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218号,详见附件1)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按照发改办财金[2017]218号文要求,对2017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进行自查,分别形成自查报告和《厦门市2017年企业债券存续期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17日下午下班前反馈市发改委。
 
  2、如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的,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我委及国家发改委报告。
 
  3、各企业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按照发改办财金[2017]218号文要求,履行好本息兑付资金代理拨付职责,实时监督兑付资金到账情况,并做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沟通,出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及国家发改委报告。
 
  4、我委将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建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档案对债券存续期内有关事项和有关主体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记录。
 
  5、国家发改委将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开展募集资金使用及续存期规范运作专项核查。对于存续期出现不合规问题、不尽职行为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处。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10日
 
  (联系人:潘海国,电话:2896125,邮箱:fgtzc@xm.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登记托管机构:
 
  2016年以来,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 违约风险,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是,我国经济运行中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企业债券违 约风险有可能持续暴露。按照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 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以下简称837号文件,附后)的要求,切实做好2017年度企业债券兑付风险 排查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各方按要求做好2017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837号文件要求,做好2017 年度本省辖区内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企业债券发行 人、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偿债主体责任和督促责任,及时向省级发 展改革委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对于出现重大经菅困难可能影响债 券兑付的,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汇总形成的本省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综合报告报我委财金司。
 
  请各中央企业会同主承销商对本企业2017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进行排查,形成排查报告于2月28日前报我委。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请各登记托管机构按照837号文件要求,履行好本息兑付资金代理拨付职责,实时监督兑付资金到账情况,并做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沟通,出现问题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我委报告。
 
  二、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债券存续期管 理档案
 
  截至2016年底,企业债券存量规模已超过4.4万亿。为规范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档案,对债券存续期内有关事项和有关主体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记录,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付息兑付、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情况以及对相关主体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等。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6月30日前将存续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报我委财金司。
 
  三、开展部分品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续期规范运作专项核查
 
  近年来,我委加大了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工作力度,先后推出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特定领域、特定行业项目建设。同时,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完 善债券发行注册制"精神,我们提高了企业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要求。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要求对小微企业增信 集合债券、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开展募集资金使用及存续期规范运作专项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2013年以来发行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情况进行核查,按要求填报《2013年以来小微企业 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委托贷款明细表》(附后),于2月8曰前加盖公章报我委财金司,电子版通过纵向网发送至财金司。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批复文件要求,核查地方政府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及履职情况; 2015年底以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文件 所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提出的委托贷款对象、委托贷款集中度等要求。若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和存续期管理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处。
 
  (二)专项债券
 
  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改造和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品种,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停车场设施及收费权抵质押等承诺情况、拉动有效投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成果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项目进展缓慢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处。
 
  (三)项目收益债券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收益债券从以下方面重点进行核查:
 
  1、募集资金是否按要求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报批材料如期开工、实施建设;项目资本金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要求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2、 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按要求在银行设置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三个账户内闲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收入是否按要求归集至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是否按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
 
  3、 存续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报告。
 
  4、 存续期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是否按照持续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5、 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账户监管银行是否履职尽责,按《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于存续期中出现不合规问题、不尽职行为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处。
 
  上述品种债券的核查情况,请形成专项核查报告,于3月31曰前报我委财金司。
 
  我委初定于3月15日左右召开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会议,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并做好参会准备,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
 
  2.《2013年以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委托贷款明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偾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债券违约风险逐渐暴露,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尽全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高度重视、 切实做好2016年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含回售,下同)准备工作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2016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的直接责任人,地方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对本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下同)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自查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偿债资金来源情况;2、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偿债专户归集并 划转偿债资金;4、重要商务合同履约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5、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情况。
 
  地方企业在存续期内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中央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使用、偿债资金准备、偿债账户管理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15日前对发行人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进行核查,并按区域汇总有关情况,形成风险核查 报告,报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
 
  主承销商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现发行人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的,应及时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政萆委对区域内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指派专人负责存续期偿债风险排查工作:1、建立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抽查制度,定期开展辖区 内企业债券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偿债资金账户资金提取和到位情况、监管银行是否按监管协议要求履行监管义务等;2、全面检查辖区内企业债券本年度本息兑付资金准 备情况、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形成区域风险排查报告,并于4 月15曰前报送我委;3、对发行人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我委报告。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和中囯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应履行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代理拨付职责,实时监督企业债券本息兑付 资金到账情况。在付息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出书面通知(抄送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告知本息兑付资金规模及到账时间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收到通知2个工 作曰内联合向中债登和中证登出具书面回执(抄送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和预计到账时间。中债登和中证 登发现发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或承诺资金到账时间(二者孰早)足额拨付本息兑付资金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并通知债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二、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提供存续期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发行人 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确保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作出披露。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下调评 级或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的,应及时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中债登和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存续期信息披露承担监测、督促和报告责任,对发行人按监管部门、交易场所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合规性进行监测。对于未按 时提交信息披露材料的及时提醒督促,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督促修正,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且提醒无效的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信息披露责任的相关主体,我委将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一)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我委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信用档案、暂不受理与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有关的申请或市场通 报等监管措施。
 
  (二)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存续期兑付排查工作、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系统内通告、警告或暂停受理所属区域企业债券等监 管措施。
 
  (三)对于未按要求监督发行人兑付资金到位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的,出现相关情况未及时报告的登记托管机构和交易场所,我委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 入信用挡案等监管措施。
 
  我委将于4月中旬召开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级发展改革委、主承销商和有关中央企业请于4月15日前将区域风险排查报告、风险核查报告、自查报告等 提交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指导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运营主体:厦门金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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