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海城执〔2016〕15号
城管办、各科室(中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
现将《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20日
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17 号)的要求,根据市、区信用办关于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随机抽查机制的通知要求,特建立2016年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对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事项进行执法检查。
一、明确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1名,并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
二、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
三、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研究制定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实时地将信用信息报送至市执法局执法协调处,由市执法局执法协调处推送至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建立本部门失信主体诚信档案,在区政府网或市执法局官网开设信用公示及信用监管专栏。
五、建立本部门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依法行使职权时主动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六、按照失信分类标准,及时采取上级部门制定的针对重大失信行为失信惩戒举措以及相关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和整改回访制度,对失信当事人开展信用教育工作,针对主动整改且达到要求的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
八、在公开媒体积极宣传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