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16/8/9 9:13:56
来源:厦门日报
  近日,厦门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赶紧来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根据该实施细则要求,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在新设或迁入、新增注册资本、业绩增长、增信,以及购地、购房、租房等方面均可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或补贴。
 
    根据去年发布的自贸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我市还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向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直接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并先行给予兑付。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段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2016年度的申报时间可顺延至2016年10月31日。
 
    该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做好扶持发展及奖励兑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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