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26 14:54:58
来源:省发改委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16〕38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安排,我委在原制定《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5月在省金宏网上公布)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安排,我委在原制定《省级预算内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5月在省金宏网上公布)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9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34号)
 
  二、扶持项目范围。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旅游项目,其它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好、带动力强的旅游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内的旅游项目。
 
  三、补助资金投向。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景区与交通干线的连接道路、停车场;景区内道路、供水供电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和厕所等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景区生态建设等;为游客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等服务设施。
 
  四、补助标准。申请补助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如因资金总量问题,可选择可研报告中的部分建设内容。省级预算内投资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含原闽东苏区县)、原革命老区县和其它县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的50%、40%予以补助。
 
  五、申报程序。申报项目经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上报,并通过金宏网填报。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资金请示件;
 
  2.项目可研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级以上的景区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六、监督管理。省发改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负责。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预算内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改委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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