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3月31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3月31日重新公布,对此省卫计委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并于4月4日正式发布。
昨日,记者独家专访了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陈秀蕊,请她对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新政策对我市未来人口发展及规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三年
每年新增出生人口约5000人
针对部分市民担心新政会导致我市出现人口堆积的情况,陈秀蕊表示,根据我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调查摸底的数据,目前我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近两万五千对,其中问卷调查显示有生育二孩意愿的约占60%左右。
我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测算可能在近三年会出现每年新增出生人口5000人左右,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由此产生的人口增量,不会影响人口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给我市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的压力。
全面放开两孩
时机尚不成熟
针对市民关心的全面放开两孩政策,陈秀蕊表示,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陈秀蕊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我市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从总的趋势来看,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
申请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
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
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4
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哪些夫妻符合条件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根据《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问答】
“单独两孩”:您最关心的11个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市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许多相关咨询电话,陈秀蕊主任就市民最为关心的11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1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根据《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户籍都不在厦门能在我市申请吗?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一)夫妻双方户籍在厦门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一方户籍在厦门,一方户籍在外地市的夫妻,可以在厦门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户籍都不在厦门的,不能在我市申请再生育审批。
政策实施前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孩违法吗?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独两孩”的申请程序怎样?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要求,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要退回吗?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怎么办?
从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或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政策外多生育的
如何处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婚育证明的,申领的证件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政策外多生育的,按最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无设定生育间隔或年龄限制?
我省已于2012年月12月取消生育间隔,本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可自主安排再生育的时间。
为保障母婴安康,市人口计生委倡导市民:“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政策,没必要“抢生”,请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注重优生优育,迎接一个健康的宝宝。
单独生两孩可享受多长的产假?
不少人关心,合法生了“老二”,产假怎么算?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
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4个半月)—180天(6个月),男方照顾假为7—10日。这是对生育独生子女的一种优待和奖励。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这种奖励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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