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全生产法》实行"双罚制" 罚款高达2000万

发布时间:2014/10/30 9:10:28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将正式实施。29日上午,福建省政府安办副主任、省安监局副局长吴文盛在福建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新《安全生产法》。据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惩处力度,罚款封顶额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重大修改,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实行责任“双罚制” 经营单位罚款高达2000万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惩罚生产经营单位的时代要告结了。

  吴文盛介绍说,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原法规定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现将终身不得担任。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最高500万元的局面也将被打破。

  吴文盛告诉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有8个处罚条款在原有罚款数额基础上提高2-5倍。其中,对发生事故经营单位的罚款封顶额,从原先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是目前所有法律法规中罚款金额的最高额。

  “新《安全生产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生产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罚款数额的提高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的提高,这样的机制强化了责任的追究,有利于减少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吴文盛表示。

  实行“黑名单”制度  重大项目验收改由建设单位负责

  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拉黑”。

  据介绍,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信用管理模式,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公告曝光和“黑名单”制度,借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

  在面临被“拉黑”的同时,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将更加严格。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改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将对验收结果负责,安检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吴文盛告诉记者,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也要求政府转变监管方式,如: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将转变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此外,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也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

  吴文盛介绍说,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日起,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甚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新《安全生产法》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职能,比如说,相关部门将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职权。”(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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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安全生产将实行"双责制" 生产出事故党委负责人担责

  严要求

  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安全生产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抓落实

  要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不仅仅是职能部门的责任,党委负责人同样要负责。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正制订《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颁布实施,今后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不仅仅要考核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党委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

  福建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年初,省里确定了安全生产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除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也要相应地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即将颁布实施的《规定》,明确了5个党委部门、40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9个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安全生产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当然,要求再多不如抓好落实,《规定》明确要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

  另外,福建省安全生产还将强化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对此,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还讲了一个细节,《规定》草案在送审修改时,省委主要领导特别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党委的责任”改成“追究党委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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