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5]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落实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9月1日起,取消原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制剂成本和使用情况自主定价。
二、我市各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时向我委报送制剂信息表(见附件),并保持制剂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三、原《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通知》(厦价商[2013]11号)自9月1日起废止。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5]300号)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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