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8〕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8〕113号)精神,以及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筹资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5〕8号)中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自2018年社保年度起,对具有湖里区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固定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