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4 8:59:24
来源:工信部

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部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进行办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我部贯彻落实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有关贯彻落实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序号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贯彻落实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实行告知承诺 1.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外方投资者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
具体措施见《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2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实行告知承诺 1.对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和服务能力(包括主体、人员、场地、设施、信用、安全等)实施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具体措施见《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省级盐业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盐业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互通;
2.在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上,对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取消以书面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件的材料要求。
6 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互通;
2.在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上,对申请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取消以书面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件的材料要求。
7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对申请人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已经提供的材料,如未发生变化,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进一步简化申请表单,在《外商投资申请企业投资者基本情况表》中,中方投资者基本情况仅要求列明主要投资者相关信息;
2.在股东追溯时,对于二级及以上中方股东不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不再提供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不再提供登记证,自然人不再提供身份证),改为提交外资股东已完整追溯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抄写并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3.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互通;
4.在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上,取消以书面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材料要求。
9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进一步简化申请表单,在《外商投资申请企业投资者基本情况表》中,中方投资者基本情况仅要求列明主要投资者相关信息;
2.在股东追溯时,对于二级及以上中方股东不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不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不再提供登记证,自然人不再提供身份证),改为提交外资股东已完整追溯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抄写并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3.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互通;
4.在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上,取消以书面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材料要求。
10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审批服务 1.优化审批流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和征求商务部意见两个环节,并联进行;
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
1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1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1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1.取消申请许可时从事配送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要求;
2.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自行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安全评价情况、丢失被盗事件、违法违规情况、年度销售品种及销售数量等信息。
14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组织有条件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通过人脸识别、文字识别等技术手段采集确认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试点工作正在进行。
2.持续升级改造“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ICP备案业务流程。
15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审批服务 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学历、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服务模板;
2.优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申请内容自动导入、支持大数据附件上传、依法设定流程审核时限、自动发送短信提醒等功能。
16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省级通信管理局 优化审批服务 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学历、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服务模板;
2.优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申请内容自动导入、支持大数据附件上传、依法设定流程审核时限、自动发送短信提醒等功能。
17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审批服务 1.严格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对于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的,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加快制定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实施细则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18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19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20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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