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9〕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厦府〔2018〕22号)文件精神,规范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思明东部区域及两岸金融中心(含观音山商务营运区)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且面向产业园区员工及商家配租的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配套公建、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配套公建、源泉山庄C地块。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使用及退出。
二、运营主体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由本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负责投资、运营和管理。其中,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配套公建、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配套公建开发运营企业为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源泉山庄C地块开发运营企业为厦门市开元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必须为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审核入驻的企业及商家并在产业园区登记注册(以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
(二)与符合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三)具体批次租赁方案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岗位及社保缴交情况等其他要求。
四、申请方式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采用单位集体申请的方式,由企业负责收集申请人信息集中上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企业员工或商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申请报送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初审后,再由申请主体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申请,并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负责对申请企业及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定期向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区政府反馈真实租赁数据。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经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五、租金缴纳及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申请人按照经评估的市场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缴交。
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区财政等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及补贴监管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企业应将租金补贴款项用于补贴本企业申请人。租金补贴政策与本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所在产业园区或者行政区住房实物、补贴政策等)不能重复享受。
六、使用监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均应严格执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用途,并应制定具体的使用、监管制度,避免出现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使用行为。
七、管理系统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数据统一管理,未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不得启动配租。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当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当事人(含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各运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八、其他事项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产业园区员工及商家租赁,确有剩余的,可以面向其他产业园区员工配租。本实施意见未规定内容,按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