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5 17:15:15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民航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3号)精神,服务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厦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域性中心城市国际化水平,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国际航空枢纽,推动我市国际航线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政策
 
  按照“注重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机制运作为主、政府资金引导为辅”的原则,助力和推动运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充分利用代码共享、战略合作、契约式联营和航空联盟等手段,大力拓展国际客运航线,快速布局国际货运网络,鼓励提高客货运国际中转率,构建具有全球通达性的国际航空中转枢纽。支持旅行社开展国际旅游业务,支持航空货运企业开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国际航线网络拓展、国际中转产品及相关旅游产品推介工作。
 
  二、支持国际客运航线发展
 
  (一)新开定期亚洲客运航线奖励
 
  1.奖励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新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亚洲客运航线,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航线年运营达100班(含,航线每班指一个往返航班,下同)以上,且该航点为我市新增直达通航点。
 
  2.奖励标准
 
  (1)对于新开亚洲客运航线,自航线开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奖励。航线开通首个运营年度,单航程在3500公里以内的,每班奖励4万元;单航程在3500公里(含)-4500公里之间的,每班奖励5万元;单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上的,每班奖励6万元。
 
  单条航线年度该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标准次年按80%、第三年按60%给予奖励。
 
  (2)以上奖励标准为主基地航空公司执行标准,其他基地航空公司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非基地航空公司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3)对市政府认定为重点开航城市的客运航线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原有航线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每年补贴总额5%的补贴奖励,该补贴不受航线最高补助额限制。
 
  (二)新开定期洲际客运航线补助
 
  1.补助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新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洲际客运航线,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航线年运营达100班(含)以上,且该航点为我市新增直达通航点。
 
  2.补助标准:
 
  (1)对于新开定期洲际客运航线,自航线开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五年的补助。航线开通首个运营年度,单航程在8500公里以内的,每班补助52万元;单航程在8500公里(含)-11000公里之间的,每班补助56万元;单航程在11000公里(含)以上的,每班补助60万元。单条航线年度该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9000万元。上述
 
  标准次年按90%、第三年按80%、第四年按70%、第五年按60%给予补助。
 
  (2)以上补助标准为主基地航空公司执行标准,其他基地航空公司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非基地航空公司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基地航空公司在厦门机场开通的洲际航线(含非直达洲际通航点航线)数量应占其国内开通洲际航线总数的50%(含)以上,否则补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3)对市政府认定为重点开航城市的客运航线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原有航线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每年补贴总额5%的补贴奖励,该补贴不受航线最高补助额限制。
 
  (三)新开定期洲际客运航线航油补贴
 
  对于新开定期洲际客运航线,在航线政策补助期内给予航油补贴。该航线每吨航油采购年平均不含税价格高于4000元(含),每班补贴6万元;该航线每吨航油采购年平均不含税价格高于6000元(含),每个往返航班补贴8万元。该补贴不受航线最高补助额限制。
 
  (四)新开国际客运包机航线奖励
 
  1.奖励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新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国际客运包机航线(不含商务包机),使用中型以上客机(150座以上)执飞,航线年运营达12班(含)以上,且该航点为我市无定期客运航线航点。
 
  2.奖励标准:对于新开国际客运包机航线,自航线开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奖励。亚洲客运包机航线,每班奖励2万元;洲际客运包机航线,每班奖励5万元。单条航线年度该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提高国际旅客吞吐量
 
  (一)旅行社开展国际及地区旅游业务奖励
 
  1.奖励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外地旅行社在厦门设立的分社(分公司,不含营业部、服务网点)且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承接境外(含地区,下同)游客在厦旅游,且乘坐国际航班(不含包机)由厦门口岸出(入)境的。
 
  2.奖励标准:对于旅行社承接境外游客在厦旅游,承接人数每年超过100人(含)以上的,且在厦住宿2晚(含)以上的,给予旅行社人头奖励。乘坐洲际航线奖励100元/人次,乘坐亚洲航线奖励50元/人次;在厦住宿1晚的,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单个旅行社年度该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航空公司国际中转旅客增量奖励
 
  1.奖励条件:乘坐基地航空公司航班经厦门机场中转(含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不含跨航司中转),且航班衔接时间不超过厦门过境免签政策规定时间的旅客(不含旅行社承接部分)比上一年度增加1万名(含)以上。
 
  2.奖励标准
 
  (1)对于基地航空公司国际或地区中转旅客增量,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当年亚洲航线中转旅客增量给予奖励200元/人次;当年洲际航线中转旅客增量给予奖励500元/人次。基地公司该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2)对于基地航空公司经厦门机场中转的第六航权旅客,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当年旅客增量额外给予奖励50元/人次。基地公司该单项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以上奖励标准为主基地航空公司执行标准,其他基地航空公司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四、支持国际货运航线发展
 
  (一)新开定期国际货运航线奖励
 
  1.奖励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新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国际或地区货运航线,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航线年运营达40班(含)以上或利用第五航权承载经厦门至第三国货运业务年经营达100班(含)以上的航线。
 
  2.奖励标准:
 
  (1)对于新开国际或地区定期货运航线,自航线开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奖励。航线开通首个运营年度,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以下的,给予出入境货运吞吐量12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含)以上的,给予出入境货运吞吐量15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上述标准次年按80%、第三年按60%给予奖励。
 
  对市政府认定为重点开航城市的货运航线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原有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每年补贴总额20%的补贴奖励,该补贴不受航线最高补助额限制。
 
  (2)对利用第五航权承载经厦门至第三国货运业务经营达100班的航线予以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已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货邮增量奖励
 
  1.奖励条件:2018年1月1日前,已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国际或地区货运航线,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航线年运营达40班(含)以上。
 
  2.奖励标准:对于已开通国际或地区定期货运航线,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以下的,给予当年出入境货运增量6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入境货运增量8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新开国际货运包机航线
 
  1.奖励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新开通以厦门为出入境地的国际或地区货运包机航线(不含特殊包机),航线年运营达12班(含)以上,且该航点为我市无定期货运航线航点。
 
  2.奖励标准:对于新开国际或地区货运包机航线,自航线开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奖励。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以下,给予出入境货运吞吐5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含)以上的,给予出入境货运吞吐量7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五、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每月报送国际航线运行数据,并在运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扶持申请。
 
  (二)旅行社应每月报送承接境外游客在厦旅游数据,并在运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扶持申请。
 
  (三)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可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国际航线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受理国际航线补贴或奖励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国库管理规定核拨资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对旅行社承接国际旅客奖励部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批复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六、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一)新开通客货运航线首个运营年度内存在取消运营、中途停飞等情况的企业不予补助(补贴)或奖励。
 
  (二)航空公司应在新增定期国际客货运航线获得经营许可或航线开通前1个月内向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备,否则该航线首个运营年度不列入补助(补贴)或奖励范围。
 
  (三)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相关材料,补助(补贴)或奖励资金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对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申请企业,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将全额追回补助(补贴)或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建立补助(补贴)或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考核机制,重点评估促进国际航线发展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七、其他事项
 
  (一)对于航空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的客货运航线,相关政策继续按《厦门市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厦府办〔2015〕256号)执行至三个运营年度结束。
 
  (二)对于基地航空公司已开定期洲际客运航线,在三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第四、五年航线补助按本意见执行;在航线政策补助期内,航油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三)重点拓展航线原则上每两年由市空港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市旅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后上报市政府明确。
 
  (四)本意见由市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指导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运营主体:厦门金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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