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0 15:43:06
来源:厦门自贸区管委会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7年3月2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片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参照《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荐人指通过各种渠道向自贸片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片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以项目投资方的确认函为准。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和引荐人奖励手续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项目投资方或决策者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的投资项目指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引入、注册在厦门片区范围内,且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导向,包括国际贸易、航运物流、航空维修、融资租赁、高端制造、新兴服务、创新创业等主要特色产业。同时,投资项目方需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或中央企业等,并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同时注册后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已投产或实际运营(产生营收或纳税)。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认定范围的项目引荐人,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自贸委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列支。若引荐人因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条件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五条 资格确认和申报程序
 
  (一)资格确认:引荐人需在所引进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引荐人需提交项目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其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向所属自贸委园区办事处提交《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经所属园区办事处初审,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会审后,由经济发展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拨付招商奖励金。园区办事处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兑付奖励金,并代扣缴应付税款。
 
  (三)申报材料
 
  1.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原件);
 
  2.所引进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对申领者的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
 
  3.项目所在园区办事处出具的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4.所引进的投资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其中一类企业,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材料(股东名册)(原件);
 
  6.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金的引荐人,将予以追回奖励金,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自贸委负责解释。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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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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