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18 10:33:32
来源:市经信局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厦门市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经信能源〔2018〕189号
 
各区经(科)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5〕3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0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内容予以公布。
 
  本次调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
 

序号

  文件原规定

  调整后情况

  实施范围

  1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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