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税负再降 增值税减按3%征收

发布时间:2018/4/28 9:17:54
来源:厦门日报

  4月27日傍晚,财政部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同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本次新政所涉及的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第一批抗癌药品根据清单调整税率。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要实施进口抗癌药零关税后,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今年5月1日起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将实现零关税,并且将较大幅度降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

  前不久,财政部曾发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届时,含有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中成药、清凉油等28项药品关税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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