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4〕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快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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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快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服务外包重大项目落户、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和培育服务外包人才等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IC)设计、动漫游戏、客户关怀、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工业研发设计、生物医药研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备案登记、申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和初审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商务局初审合格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复审,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申请项目核查,会同市商务局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新设企业申请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新设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100万美元,或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新设企业除外),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包含在岸、离岸业务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或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申请国际认证奖励的认证机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国际认证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认证团队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认证服务、咨询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近两年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及服务外包业务基本情况(其中申请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奖励,申请报告还需包括母公司基本情况、剥离设立子公司的投资情况的内容)、申请事项以及无虚假申报的承诺等;
2.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公司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其他材料
1.申请新设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励、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体现企业申请年度的服务外包业务情况,以及离岸、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明细,罗列相对应的合同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执行金额、银行转账凭证号、发票号等),同时提交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相关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2.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奖励、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奖励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体现企业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情况,以及离岸、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明细,罗列相对应的合同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执行金额、银行转账凭证号、发票号等),同时提交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相关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3.申请国际通讯费补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通信企业签订的国际线路租用合同复印件;
(2)国际通讯费用证明文件原件;
(3)相关费用清单、转账证明及发票复印件。
4.申请房租费用补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相关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入园证明或物业证明;
(2)相关费用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相关银行凭证复印件等;
(2)企业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相关项目情况说明、设备采购合同、费用明细、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6.申请国际认证奖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与相关国际认证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7.申请设立国(境)外接包中心补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国(境)外接包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市商务局出具的境外投资证明文件、设立地场地租赁合同、人员派遣证明复印件等;
(2)接包中心当年度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申报国际认证业务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包括认证机构基本情况、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服务情况、申请事项、认证机构就申请过程中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认证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及银行凭证等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服务外包人才计划分别按照《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商务〔2014〕176号)、《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商务〔2013〕319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于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复审。市财政局在初审基础上进行复审;
(四)资金确定及拨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复审的基础上,确定获得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及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资金、列入服务外包资助不诚信名单以及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服务外包业务资金奖励及资助申请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请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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