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节能办〔2018〕1号
市节能办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企业积极参与省用能权交易事宜工作分工如下:
一、明确试点交易企业
根据全省实施方案,2017年先行将本市火力发电(燃煤和燃气)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两个行业的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2018年起,逐步将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纳入全省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
我市列入第一批交易的企业名单包括: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东亚电力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贸中顺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含新阳热电、同集热电)、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厦门华金龙建材有限公司、厦门美益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鹭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同安路桥水泥厂。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协助确认历史数据
协助省里开展用能单位历史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并对数据进行审核,为用能权指标分配和清缴提供数据支撑。
1. 建立报送系统。建立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平台,完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能源消费量数据的电子化管理,支撑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和审核工作。
2. 组织数据报送。指导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消费量数据监测、计量和统计,明确能源消费量核算要求,组织编制报送能源消费报告,确保能源消费量数据真实可靠。
3. 开展数据审核。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协助省里进行第三方审核,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能源消费量数据的验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三、协助核定用能指标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因素,协助省里统一设定企业用能指标。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用能单位的用能特点,对指标分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既有产能,依据用能单位历史能源消费量数据,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核定用能权指标;对于新增产能(项目),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核定用能权指标。用能权指标先期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指标。督促企业开展指标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节能监察中心。
四、协助落实指标清缴
用能单位根据经省里审核确认的上年度能源消费量,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足额提交用能权指标,完成清缴义务。未按时完成清缴义务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经信局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也是用能权交易主要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明确责任目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我市企业顺利参与全省用能权交易市场顺利启动和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资金投入
从现有节能与循环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用能权交易相关的消费量审核、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用能权交易体制机制课题研究、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用能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用能权交易和管理的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强化能源计量统计工作,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能耗在线监测指标体系,规范能源统计台账,推进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用能权交易市场的专题培训,提高用能单位的数据监测核算和管理能力、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市场监管
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对用能单位、审核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协助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促进用能权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