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8 15:20:54
来源: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8〕16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号文)要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5日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秩序,平衡供需关系,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调节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及《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
 
  第三条   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
 
  省节能监察中心是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的执行机构,在省经信委的指导下,负责市场调节的相关执行工作。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对用能权指标申购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具体的交易工作。
 
  第二章 市场调节方式
 
  第五条   市场调节指省经信委通过用能权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投放、回购等方式调节市场的活动。
 
  指标投放指省节能监察中心在省经信委指导下卖出政府预留指标的活动。
 
  指标回购指省节能监察中心在省经信委指导下使用财政资金买入指标的活动。
 
  第六条   当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省经信委组织省用能权交易专家委员会对市场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决定是否进行市场调节。
 
  (一)我省指标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或跌幅达到一定比例时;
 
  (二)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
 
  (三)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省节能监察中心开立用能权资金账户、注册登记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市场调节。用于投放的政府预留指标以及回购的指标应当存储在省节能监察中心的注册登记账户中。
 
  每年履约期结束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剩余的政府预留指标从该账户中注销,回购的指标继续存储在省节能监察中心的注册登记账户中。
 
  第八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市场调节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指标投放
 
  第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市场调节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指标投放对象。
 
  第十条   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在接到省经信委进行指标投放的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在省节能监察中心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拟进行指标投放的公告,并在指标投放完成后,发布指标投放完成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时间;
 
  (二)  投放时间;
 
  (三)  投放对象的资格要求;
 
  (四)  投放指标的挂牌价格;
 
  (五)  申购限制。
 
  第十一条     有申购意向的用能单位应当在规定申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购申请,提出申购数量并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系统在收到申购申请后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申购数量应当为100吨的整数倍,最大申购量限制由省经信委确定。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
 
  交易保证金=挂牌价格×申购数量×10%。
 
  第十二条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有申购意向的用能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受理其意向申购申请;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驳回其申请,不接受其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截止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向省经信委上报投放对象的申购申请汇总情况,省经信委确定投放的指标数量。
 
  第十四条     在投放时间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指标投放以单向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投放对象通过交易系统按照提交申购申请时确定的申购数量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报价时,投放对象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之和。具体申购程序按照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公式:
 
  交易服务费=挂牌价格×申购数量×交易服务费率。
 
  第十五条     若投放对象在投放时间内未进行报价或未按规定支付价款,本次申购作废,作废指标由省经信委收回,用于后续调节。违约责任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规则(试行)》确定,同时取消该投放对象参与下次指标投放的申购资格。
 
  第四章 指标回购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确定指标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日期及方式。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决定进行指标回购的,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在接到省经信委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拟进行指标回购的公告,并在指标回购完成后,发布指标回购完成公告。
 
  第十八条     指标回购所需资金从省经信委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本细则中涉及交易环节的未尽事项按照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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