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七大途径降杠杆 鼓励三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发布时间:2016/10/11 9:50: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国务院昨日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
 
  该《意见》提出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七大主要途径与相关政策环境支持措施。为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国资委、银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10月10日齐聚国新办,对上述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在《意见》提到的七大途径中,市场化债转股被广为关注。“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了本次债转股的四个关键点,一是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二是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不是“免费午餐”;三是债转股资金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是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对于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的甄选,连维良详细介绍说,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肯定是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不能债转股的企业,文件明确有“四个禁止”,即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而对于债转股可能主要是为化解和转移银行风险的疑问,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给予了否定。
 
  今年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经过外部审计师审核后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在列举了上述数字后,王兆星表示,“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所以说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他强调,本轮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无论是贷款,还是由贷款转换的股权,都是金融机构的资产,所对应的都是股东的钱、老百姓的钱,经营者都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必须确保资产安全。”最后,王兆星补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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