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2〕3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 [2011]3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科技保险的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我省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上4个险种称为A类险种)和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上3个险种称为B类险种)以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8个险种进行保费补贴。
二、第六条修改为:科技保险保费按年度定额补贴。在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支出的本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15%给予补贴;对投保科技保险A类险种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指出的本年度A类险种保费的25%给予补贴;投保科技保险A类险种同时还投保科技保险B类险种的省内高新技术 企业,再按其实际指出的本年度B类险种保费的10%给予补贴; 对单独投保科技保险B类险种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暂不享受保费补贴。
每个企业享受B类险种保费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享受A类险种保费补贴的总额;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最高保费补贴 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某项科技保险如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资金之和不能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50%。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