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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厦门市商事主体年报公示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7/22 17:39:06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年报公示制度是厦门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平台自主公示信息,不仅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商事主体累积社会信用的过程。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叶飞云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厦门市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主持人: 叶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叶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年报公示的有关背景,谢谢!
 
  叶副局长: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工商年检为商事主体自主公示年度报告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央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厦门作为我国六个经济特区之一,我们凭借特区地方立法优势,起草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自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不再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而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并公示。
 
  主持人: 您觉得开展年报公示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叶副局长:商事主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向全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信息,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规避和减少交易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商事主体年报公示信息,扩大了社会监督,有利于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年报公示制度与年检制度相比有哪些特点呢? 
 
  叶副局长:年报公示制度和年检制度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办理期限和申办方式极大宽松。过去的年检期限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企业必须在工作日提交相关年检材料、缴纳年检费用,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章,然后工商部门再把营业执照副本发给企业。企业必须奔走工商部门才能完成年检。
 
  年报公示则让企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任何时刻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就可以申报提交。申报期限较年检多了两个月时间,给予企业更多时间安排年报事宜。同时,采取网上报送的方式,企业可以节约奔跑工商部门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叶副局长:二是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更为简化。以前进行年检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以注册资本50万的公司为例,大概需要1000元到2000元左右的费用。现在企业年报公示这个新制度的设计,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无需缴纳营业执照等。
 
  过去年检需要工商部门审查材料,对营业执照占用有一定时限,对企业经营或多或少存在影响。而年报公示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企业不用提交营业执照并且所提交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审查年报内容。  
 
  叶副局长:三是企业经营和市场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年报公示只需要通过互联网申报提交后即产生效力并对社会公示,一方面树立企业主动披露自身基本信息的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实现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实际上是扩大了社会监督,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主持人: 请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公示开展的情况如何? 
 
  叶副局长:厦门领先于全国开展了2013年度年报公示。2013年度近20万户商事主体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主公示了年度报告,全市年报公示率达到93.49%。2014年度年报公示继续推进,超过24万户商事主体完成年报公示,全市年报公示率达93.29%。均位列全国前列、全省第一。 
 
  叶副局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投资创业热情得到有效激发,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日益趋好,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引导帮扶下,厦门市广大经营者基本都已及时履行公示义务。 
 
  主持人: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开展年报公示?主要有哪些措施? 
 
  叶副局长:为切实推进厦门市商事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一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三个方面入手,着力为商事主体提供第一手指导,全力畅通服务,做好全程服务。
 
  一是“全覆盖”宣传,提升经营者知晓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新媒体、电子屏、公告栏等各类宣传资源平台持续高频次发布年报公示的新闻及提示,告知广大经营者应当按期公示年报,信息覆盖面广,知晓率高。同时向经营者广泛宣传年报公示政策法规、年报须知、操作指南、咨询电话和常见问题。
 
  叶副局长:二是“全方位”保障,提高填报效率。各注册大厅设置年报申报自助服务区现场指导经营者填报;开设联络人备案受理台及年报咨询专窗;主动对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招商引资企业联络员,组织开展年报培训,实施“点对点”培训指导服务,对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上门辅导做好填报工作。
 
  三是“全过程”关注,保证公示质量。密切关注商事主体年报公示情况,保持反馈渠道的畅通,通过公示平台、电话、窗口咨询、市长专线等渠道及时搜集商事主体在使用年报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对年报公示操作存疑的经营者进行跟踪受理,及时主动帮助解决年报公示中遇到的问题。 
 
  主持人: 商事主体如何开展年报公示填报? 
 
  叶副局长: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所有商事主体通过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网”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凭身份证到市场监管所柜台办理,或者手机关注“厦门市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要求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企业联络人和个体户经营者方可填报。 
 
  主持人:2015年度年报公示填写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叶副局长:2015年度年报公示填报内容及要求与去年一样。容易填错的情况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示股东出资信息未按照章程填写,出现股东遗漏或者股东之间股权比例错误。 
 
  叶副局长:二是对认缴制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区分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认缴企业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错将认缴金额填写成为实缴金额。
 
  三是企业对外投资,填写人员未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未查询企业长期投资明细或者公司决议,随意填写,导致对外投资未公示或者公示错误。
 
  叶副局长:四是填写人员误将12月当月数据公示为全年数据。
 
  五是填写人员没看清楚金额单位,误将万元当元填写。
 
  六是填写人员填写多户企业时,将企业报表搞混,导致填写财务数据错误。
 
  主持人: 商事主体不按时参加年报公示会有什么后果? [2016-05-11 09:34:00] 
 
  叶副局长:商事主体不按时年报,将会产生信用“污点”,社会经济活动都将受到限制。
 
  一是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叶副局长:二是受政府部门联合惩戒。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各政府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到工作中,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是银行贷款等活动受限。目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业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金融机构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叶副局长:四是交易相对方或将拒合作。市场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会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与其进行的合作。
 
  五是载入满三年名称被剔除。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剔除商事主体的名称,且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一旦被剔除的,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经营者只能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他任何经营者都可以使用该名称。 
 
  叶副局长:六是责任人任职受限。被剔除名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自被剔除名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公示信息(年报)抽查的具体内容。
 
  叶副局长:《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此均有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企业有配合的义务。 
 
  叶副局长:公示信息抽查分为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一般指的是年报信息的抽查,抽查时间都定在年报申报时间截止后,也就是7月份以后。定向抽查则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抽查名单,核查公示信息,这类抽查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叶副局长:公示信息的所有内容均可列为抽查内容,但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进行重点核查。例如出资情况、投资设立企业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保证担保情况等等。
 
  叶副局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每年的比例不低于辖区数量的3%。同时,重点关注的企业(信用有瑕疵的企业)例如逾期年报的企业,将适当的提高抽查的比例。
 
  叶副局长:抽查工作中,按规定由省工商局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派发给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示信息核查,具体由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检查。当然,经省工商局授权,也可由本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抽查工作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核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叶副局长: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对于住所核查,仍旧是采取邮寄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对于资产类信息则主要采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进行核查,少数企业类型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其他公示信息则采用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主持人: 未如实年报的商事主体将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叶副局长: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因此,如实年报应当包含以下含义——“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和“真实填报”。
 
  叶副局长: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叶副局长:另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未如实年报,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被处罚”,前者是一种监管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叶副局长: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各方面均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例如银行不放贷、评优受限、政府采购受限等等。
 
  而被处罚的企业,除了企业要蒙受一定的金钱上的损失,同时处罚信息按规定必须会向社会公示,因此对企业的经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迄今为止,我局已经对41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其中部分已经结案,罚款金额达27万。 
 
  主持人: 好的,谢谢叶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啊呆同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中第六点申请条件中,(一)下的第3点“房屋建筑工程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及第4点的表述,能否给出明确解释?本人理解为在进行房屋建筑施工的场地,设置建筑废土处置场。还有一个疑问,建筑废土处置场政府一般批准设置在那些地点位置,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场地问题,能否给出具体解答,谢谢。 
 
  叶副局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的审批单位为厦门市建筑局,详细内容可以咨询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站(电话:0592-2050596)。
 
  合肥聂先生:我的电话1380*****49, 向叶局长反映有关部门不作为。 我自2015年1月7日,向12315反映中娱文化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事项,贵局已经核实并且罚款2万元。但是,事到如今,厦门工商局红盾网站上的企业违法信息依然没有变更。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我多次向贵局有关部门反映沟通,却总是得不到解决。我这里都有录音,希望告知提供给您的方法。谢谢!
 
  叶副局长: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还需要回局里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核实结果将及时与您电话联系。
 
  主持人: 非常感谢叶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指导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运营主体:厦门金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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