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企业申请2015年度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3/17 10:52:19
来源:厦门自贸区管委会
关于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企业申请2015年度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下称“园区”)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厦门自贸片区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及纳税大户奖励所需费用。现就申请2015年度相关扶持资金通知如下:
 
  一、申请项目及标准
 
  (一)成功上市企业奖励
 
  2015年度上市(含境外)成功的区内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
 
  2015年度新设立(含新迁入)的企业自完成园区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的当年缴纳区本级税收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补贴;2014年度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2015年延续区本级税收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20%予以补贴;2013年度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2015年延续区本级税收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10%予以补贴(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
 
  ⑴对2015年度新设立和迁入的总部企业自完成园区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的按企业2015年缴纳区本级税收给予50%奖励。
 
  ⑵对原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领取总部奖不超过2年(含2年)的按企业2015年缴纳区本级税收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50万元)。
 
  2、认定条件
 
  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机构:
 
  ⑴新引进的企业需满足:①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②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③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400万元及以上的。
 
  ⑵新引进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⑶2015年以前设立的区内企业,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60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⑷注册在园区的已上市企业。
 
  ⑸企业对年纳税总额贡献不含该企业在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总额贡献。
 
  ⑹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需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需退还已收取奖金的50%,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四)纳税大户奖励
 
  已在园区设立的企业,若2015年缴纳区本级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2015年缴纳区本级税收增量部分的20%给予纳税大户奖励(奖励上限为150万元)。
 
  二、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所申请奖励项目向象屿办企业服务处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经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后,按常规拨款流程办理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核拨手续。
 
  1.受理申请时间
 
  请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象屿办申请。
 
  2.企业申请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以上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均需提交自贸区管委会发放的有关表格(加盖公章),以及相应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申请上市成功奖励企业还需提供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有关文件等,申请总部企业奖励还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高级管理人才职务证明等。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需真实有效,否则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以上所指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在园区内的企业。
 
  四、奖励企业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区本级税收总额。
 
  五、企业若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
 
  咨询电话: 2632152、5619086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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