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2/22 15:42:14
来源:省经信委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委(经发局),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我们制定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建立绿色担保基金,加强与相关部门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项目投融资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策合力,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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