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厦门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还想借着培训的名义组织旅游、住酒店、玩乐放松吗?没门!昨日,记者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继规范会议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等支出后,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公务员局近日共同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厦门市党政机关培训活动的数量、时间、规模及培训费支出做出严格规定。《办法》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对厦门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同时,对不同级别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也做了规定。《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禁止乱收费。
据厦门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办法》还要求各单位厉行节约,组织培训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办法》中规定,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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