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3 10:54:35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7号)已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施行,现对本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80号)已于2022年10月14日到期失效。同时,市政府为拓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渠道,于12月12日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厦府办规〔2022〕13号)文件,明确在我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房票补偿制度。鉴于上述情况,为推动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及房票补偿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研究拟制《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并以两局名义印发执行。
 
  二、目标任务
 
  为完善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办法,规范全市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司法局、市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市资源规划局局务会研究通过,作为房票补偿政策的配套文件印发施行。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
 
  (二)适用期限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可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同时,删除原厦府办〔2017〕180号文件规定的可再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的条款内容,此项调整为推行房票补偿提供了配套政策依据。
 
  (二)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
 
  鉴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集中于岛内两区,且房票补偿政策并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故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补贴,仍保留原厦府办〔2017〕180号文件的条款内容。
 
  (三)关于制定年度安置房市场指导价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实施办法明确各区政府可制定辖区内年度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四)关于本实施办法的政策衔接
 
  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集体土地上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七、关键词诠释
 
  货币补偿奖励,是指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实行的奖励政策。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处:28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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