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办事指南(修订版)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企业新型学徒制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
厦门市各类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合作方(企校)
1.企业确定培养对象并签订《培养协议》;
2.与具备条件院校或机构建立合作意向,共同研制企业学徒制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二)提交材料(企业)
1.厦门市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申报表(企业、合作院校或机构盖章);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学徒按要求盖章、签字);
3.企业与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院校或机构按要求签订并盖章);
4.学徒培训计划与方案(企校共同研究制定,企校双方盖章);
5.学徒花名册(签字、盖章);
6.企业信用承诺书(签字、盖章);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盖章);
8.学徒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
上述材料由企业登陆平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平台/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市平台"),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专栏中按要求申报,其中第8项只需提供劳动合同。
(三)遴选(市人社局)
根据《2021年企业新型学徒制遴选方案》,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
(四)公示(市人社局)
遴选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纸质材料:《厦门市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申报表》、《学徒制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学徒花名册》、《企业信用承诺书》。
2.电子档材料:所有整理的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市平台"。
(五)实施(企校)
1.学籍注册。项目申请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已学籍注册;合作院校为技工院校的,在"技工教育学籍平台"注册项目学徒学籍。
2.报备。在规定时间开班并向市高训中心报备,内容包括教师、上课场所、设备、使用材料、教材等准备完毕,编制《学期课程表》,在"市平台"录入学期课程安排,导出课程表盖章后,送高训中心报备。
3.举行开班仪式。内容包括开学动员、安全教育、教学要求等。
4.加强教学管理。企校双方应选派专人负责新型学徒制项目,全过程跟班管理,收集培训过程的视频、相片资料,做好期中、期末总结。培训过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按要求做好在"市平台"上的培训统一管理。定期将课程总评成绩录入到"市平台"。接受市人社局"双随机"检查及日常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5.建立教学台账。严格执行《学徒制培训管理规定》《培养方案与专业教学计划》,规范建立教学台账。
(六)资金申请(企业)
1.预拨资金。经市高训中心审核、备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可按规定提出预支50%的补助资金申请。提供材料包括《厦门市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申报表》、《列入学徒计划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承诺书》等。
2.结算资金。完成培训任务并符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要求的可由企业申请剩余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技能人才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2)厦门市技能人才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3)职业技能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4)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5)合作院校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六、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1.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正常生产经营且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
(2)重点支持本市"三高"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
(3)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开展范围。
2.合作院校:
(1)各级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市内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2)各级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在厦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中心);
(3)其他具有培养能力、自愿参与、经人社部门确认同意的院校或机构。
(二)补贴标准
企业在依法依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支付员工在校培训费用前提下,按照下列政策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高级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补贴。补贴年限根据培养注册学制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七、申报网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网址:https://app.hrss.xm.gov.cn。
八、监管
企业必须对培训的真实性负全责,市人社部门将参照"双随机"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实质性开展培训、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培训等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企业除不予发放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外,还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与之相关规定的措施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补贴发放
审核人员接件后对材料完整性审核,补贴情况在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高训中心统一发放。
十、联系方式
管理单位:市高训中心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三楼304室
联系电话:5063639